【23條立法】政府擬提修訂加快禁制「潛逃者」 即使回港歸案護照仍撤銷
發布時間: 2024/03/12 15:48
最後更新: 2024/03/12 15:51
立法會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》委員會今日連續第5日舉行會議,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,將提出修訂涉及潛逃者措施的條文,積極考慮刪去「法庭發出手令後6個月」才是指明「潛逃者」的條件。另亦考慮修訂「禁止與潛逃者進行不動產相關活動」條文,修改為:若是潛逃者在潛逃前訂立的合約,有關第三方不應被視為違法。
《條例草案》列出7招針對潛逃者,當中包括撤銷潛逃者的特區護照,新民黨葉劉淑儀關注,潛逃者回港歸案後護照會否恢復,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稱,護照仍然會被撤銷。鄧炳強補充指,當局亦會通知航空公司撤銷潛逃者護照的資料,令其配合港府決定。
議員關注如何處理潛逃者續勾結外國勢力
經民聯林健鋒則指出,有些潛逃人士會用各種方法留在外國,關注政府如何處理潛逃後繼續勾結外國勢力的人士?不知潛逃者所在地的情況下,當局又如何令外地機構合作聯手追捕潛逃者?
鄧炳強回應指,港府只能取消獲外國包庇或收留者的特區護照,外國基於政治原因收留或協助他們,相信香港或其他國家都看得很清楚他們的立場。
在昨日的法案委員會上,多名委員關注,要待向潛逃者發出拘捕令6個月後,方能禁止向其提供資金等的條件過於寬鬆。委員會副主席陳克勤希望官員不要「菩薩心腸」。
委員會主席廖長江則關注「禁止與潛逃者進行不動產相關活動」一項,認為無辜租戶會否因發現業主為指定潛逃者,而被迫漏夜拉篋離開租用單位,擔心太擾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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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戴朗希